核发---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一)不属于或地方---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或地方要求的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变更情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或地方的要求。(八)---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排污许可申报,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应当在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1---印1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核---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1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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