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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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印1章的排污---,并在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的权利,并在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禁止涂改排污---。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1法转让排污---。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的位置悬挂排污---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技术达标可行性。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技术服务。
排污单位违1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被---改正的,---作出---决定的行政---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1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阻挠复查的,作出---决定的行政---可以自---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数额按日连续---。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1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记录,确定执1法---重点和检查频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规规定代表非1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涉及---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